坚持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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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国光.坚持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J].党建研究,199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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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国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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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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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指引下,坚持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人民法院讲政治的集中体现,是衡量办案质量好坏的重要标准。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由社会主义法律的性质决定的。江泽民同志深刻指出:“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统治阶级维护自己的利益服务的。统治阶级是具体的,法律也是具体的。一定的法律,总是一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因而,不存在脱离现实政治的抽象的单纯的法律。”作为社会主义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是无产阶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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