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六)》对安全事故犯罪的修改与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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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明祥.《刑法修正案(六)》对安全事故犯罪的修改与补充[J].人民检察,20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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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明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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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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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修正案(六)》对有关安全事故的犯罪作了重要修改和补充。原来作为重大责任事故罪表现形式之一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已独立成罪;新增加了“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与“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原有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之罪名有必要更改为“生产、作业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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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法修正案 安全事故犯罪 修改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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