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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的模式
引用本文:胡建淼.行政程序法的模式[J].行政法学研究,1996(3).
作者姓名:胡建淼
作者单位:杭州大学
摘    要:<正>当一个国家着手制定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时,它首先面临模式的选择。以不同标准衡量,行政程序法便构成不同模式。若从立法形式上考察,行政程序法主要有两种模式,即法典模式与分散模式。前者系指,一个国家把行政程序法律规范集中于一个专门法规之中,而这种专门法规的名称又往往直称“行政程序法”。奥地利《普通行政程序法》,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等都属该模式。后者则指,一个国家并没有把行政程序法律规范通过行政程序法典来表现,而是通过判例、普通法原则或其它零星的成文法规来体现。法国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它在世界上首创了行政法院体制,但这种首创的结果又羁绊了它迈向行政程序法典化的进程,因为法国人已习惯于用行政法院判例,而不是以成文立法来创制行政程序规范。英国介于法典模式和分散模式之间,它与法国不同的是,它毕竟推出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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