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铁平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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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宝耀 ,范君.胡铁平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J].法律适用,2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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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宝耀 范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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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 被告人胡铁平,男,38岁,原深圳市华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理。被告人胡铁平因在生意上出现较大亏损,便准备以非法手段牟利。经过分析报章资料,他发现北京居民习惯于把手里多出来的钱存入银行,而不象深圳人喜欢用于炒股或进行其他投资,于是预谋在北京设立一家储蓄所,骗取存款后再用这笔钱进行投资牟利。 1999年3月下旬,被告人胡铁平来京开始进行非法设立储蓄所的准备工作。首先,是要选择一家银行并以其名义“开办”储蓄所。胡注意到,如果选择工商行、建行等商业银行,就必须具备通存通兑的业务条件,而这对他来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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