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对我国涉外金融立法的思考
引用本文:董洪福.对我国涉外金融立法的思考[J].中外法学,1995(2):36-40.
作者姓名:董洪福
作者单位: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
摘    要:<正> 一、我国涉外金融立法现状 (一)对外资金融机构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立法 自1979年批准日本输入银行作为第一家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机构的外国银行在北京开设办事处后,国际金融界一些知名度较高的银行接踵而来。日本的东京银行、三和银行,美国的美洲银行、大通银行、芝加哥第一国民银行,法国的巴黎国民银行、兴业银行,英国的巴克莱银行等随即在北京开设了代表处。1983年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关于侨资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规定了外资金融机构的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开放区域和业务范围。此后,一些实力雄厚或对华金融业务较多的外资银行在北京或经济特区

关 键 词:常驻代表机构  外资银行  海南经济特区  中外合资银行  外资金融机构  涉外金融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点击此处可从《中外法学》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点击此处可从《中外法学》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