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之我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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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关鹿凝.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之我见[J].行政与法,2002,4(12):5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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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关鹿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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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抚顺,113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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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起源有关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最早始发于德国,1861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在其主编的《耶林法学1861年报》第卷中发表了题为“缔约过失、契约无效及未4臻完全时之损害赔偿”一文。他的这一“法学上的发现”,有利的冲击了传统的合同法理论,也影响了《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自此以后,包括《瑞士民法典》、《希腊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以色列统一合同法》及我国台湾民法典等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肯定了这一制度,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也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我国,对于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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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德国民法典》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统一合同法 法理 损害赔偿 法学 年报 地区 契约 |
文章编号: | 1007-8207(2002)12-0050-02 |
修稿时间: | 2002年10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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