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境内企业)》在资产评估等工作中作用的通知 |
| |
作者单位: |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
| |
摘 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根据国务院第192号令的规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其中第三十八条规定:"产权登记证是企业进行资产评估立项、国有企业股份制改组和产权转让等审批的必备文件之一。对没有产权登记证的企业,不予办理相关工作"。目前,全国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工作已基本完成,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