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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渎职罪立法、司法中存在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引用本文:敬大力,王洪祥,韩耀元.对渎职罪立法、司法中存在问题的调查与思考[J].中国刑事法杂志,1998(5).
作者姓名:敬大力  王洪祥  韩耀元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敬大力,王洪祥),最高人民检察院(韩耀元)
摘    要:修订刑法改变1979年刑法对渎职罪的规定过于笼统的做法,把十几年来民事、经济、行政法律中“依照”、“比照”刑法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文,改为刑法的具体条文,并针对现实经济生活中出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严重不负责任,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增加规定了一些具体的渎职犯罪行为,从而形成了以第397条所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罪为渎职罪的一般性规定,以第398条至第419条所规定的具体渎职犯罪为读职罪的特殊性规定的读职罪法律规范体系。修订刑法关于渎职犯罪规定的具体化无疑将有助于司法机关依法惩治渎职犯罪。 为了解、掌握检察机关依据修订刑法惩治渎职犯罪的情况,我们就有关渎职罪立法、司法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我们的调研情况及初步研究意见汇总如下,供刑事立法、司法及理论界研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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