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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现实境遇与适用对策
引用本文:谭靓.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现实境遇与适用对策[J].中国检察官,2012(14):42-44.
作者姓名:谭靓
作者单位:江西省万栽县人民检察院,336100
摘    要:案例一]2009年3月13日,肃宁县国家税务局党组书记、县长助理刘某,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的人民币651000元,美元10000元,共计折合人民币729175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0元;有其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人民币2059124.13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案例二]2007年8月24日,兴业公司董事某连琏

关 键 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受贿罪  人民币  有期徒刑  犯罪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  合法收入  犯罪嫌疑人  公职人员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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