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现实境遇与适用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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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谭靓.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现实境遇与适用对策[J].中国检察官,2012(14):4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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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谭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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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万栽县人民检察院,336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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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例一]2009年3月13日,肃宁县国家税务局党组书记、县长助理刘某,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的人民币651000元,美元10000元,共计折合人民币729175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0元;有其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人民币2059124.13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案例二]2007年8月24日,兴业公司董事某连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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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受贿罪 人民币 有期徒刑 犯罪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 合法收入 犯罪嫌疑人 公职人员 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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