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执行之我见 |
| |
引用本文: | 郑民.移送执行之我见[J].法律适用,1998(5). |
| |
作者姓名: | 郑民 |
| |
作者单位: |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
| |
摘 要: | 移送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无需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由审理该案的审判人员,将案件直接交付执行人员执行,从而引起执行程序发生的诉讼制度.移送执行是作为诉讼主体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当事人的情况,依职权主动及早实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民诉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