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鉴定意见的证据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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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п·п·茨维德哥夫
,黄怡祥
,张保成.各种鉴定意见的证据意义[J].法学,195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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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п·п·茨维德哥夫 黄怡祥 张保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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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鉴定人的意见是苏维埃刑事诉讼中的一种证据,它对揭发犯罪和认定案情有着重大意义.因此,应当向鉴定人的工作和他的意见提出一定的要求,以便保证正确地作出反映真实的结论.这些要求可以表述如下:第一,鉴定人用演绎法进行研究时所引用的作为大前提的原理和材料,应当严格地符合建立在用事实现象检证过的苏维埃科学最新成就的基础上.例如,"犯罪对策学中的同一认定,只能依靠那些已为实践检验过的并且本身是具有科学根据的材料."实践范畴造成我们认识相对性的这种情况,并不排斥作出反映真实结论的可能性.列宁说过:"……不要忘记:实践标准实质上决不能完全地确证或驳倒人的任何表象.这个标准同样是这样地'不确定'以便不致使人底知识变成'绝对',可是同时它又是这样地确定,以便和一切各种各样的唯心论与不可知论进行无情的斗争."第二,在作出鉴定结论时用作小前提的案情,应当在客观上是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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