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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无歧视平等”到“无利差平等”——以性别视角考察我国婚姻法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原则
引用本文:王琪.从“无歧视平等”到“无利差平等”——以性别视角考察我国婚姻法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原则[J].法制与经济,2010(2):15-15,17.
作者姓名:王琪
作者单位:湖南女子职业大学,湖南长沙410004
摘    要:从性别的视角来考察法律,现行婚姻法践行的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原则,一个最大的进步,就是消除了歧视妇女的内容。而也是这些原则,忽视了两性区别,用毫无性差的法律规定男女同权、男女平等,其结果是男女根本不可能平等。因而,这种男女平等,实际上是用形式上的平等掩饰了事实的不能平等,所以,婚姻法要真正实现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只有实行差别立法,体现性别差异、补充女性能力,实现男女无利差的平等,这对谋求婚姻家庭中的真正和谐意义重大。

关 键 词:婚姻法  男女平等  婚姻自由  无歧视平等  无利差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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