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数字经济技术的推动下,我国网络直播平台发展迅猛。在现有网络平台监管模式下,网络直播平台作为私法主体行使行政法上的监管职责,在被课予第三方义务时没有获得监管权力,在平台运营阶段基于合同获得监管授权,这种混乱的定位和平台以获取流量为盈利的模式造成了网络直播平台监管机制的硬性缺陷。网络直播平台作为新一代看门人具有合同性、技术性、合作性的新特点,在监管过程中应以合同治理为基础,从平台准入、平台运营和后平台三个阶段出发,结合算法规制、人群治理、声誉机制和助推理论等理论来架构科学、合理的网络直播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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