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中经济价值法律保护模式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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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叶刚.人格权中经济价值法律保护模式探讨[J].比较法研究,20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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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叶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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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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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法人文主义理念的勃兴,人格权中经济价值逐渐受到法律的肯定与保护。从比较法上看,关于人格权中经济价值的保护,主要形成了德国法的一元保护模式与美国法的二元保护模式。一元保护模式通过扩张既有人格权的内涵、使其同时包含经济价值,并借助人格权的具体规则对其进行保护,二元保护模式则通过在隐私权之外创设独立的公开权的方式,实现人格权中经济价值的法律保护。人格权中经济价值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关系到人格权中经济价值性质的界定,并会对人格权的内涵、效力以及人格权的救济方式等产生影响,是我国未来人格权法立法必须解决的前置性问题。我国未来人格权法立法应当坚持一元保护模式的基本立场,即在我国既有的人格权体系内解决其法律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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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格权 商业化利用 公开权 一元保护模式 二元保护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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