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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基本权利限制制度的发展——我国《宪法》第51条与德国《基本法》第19条之比较
引用本文:石文龙.论我国基本权利限制制度的发展——我国《宪法》第51条与德国《基本法》第19条之比较[J].比较法研究,2014(5).
作者姓名:石文龙
作者单位: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摘    要:学界一般认为权利并不绝对,权利的行使往往存在具体的限制。现代法治对权利限制的要求是在合法的前提之下必须有个合理的度,即对权利的限制必须合法、合理。本文以我国《宪法》第51条与德国《基本法》第51条的比较分析为视角,就基本权利限制问题展开论述。与我国《宪法》第51条对于基本权利限制的规定相比,德国《基本法》第19条的内容更加详尽、全面,值得借鉴。我国《宪法》第51条在立法上存在观念、方法等方面的误区,为此,需要加强基本权利合理限制理论的建构,以丰富、发展《宪法》第51条,完善我国关于权利限制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关 键 词:基本权利限制  德国《基本法》第19条  我国宪法第51条  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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