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代理莫盲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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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晓明.隐名代理莫盲目[J].北京支部生活,2007(2):5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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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晓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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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陈先生的妹夫承包了一个装修工程,请他去当采购员。开工前,陈先生到租赁站去租装修设备。按规定,租赁设备需要工程负责人拿着身份证和采购员一起去签租赁合同。为图省事儿,陈先生以自己的名义签了租赁合同。施工中,部分设备损坏,还丢失了零件,按合同约定陈先生要付租金和设备损失费共1.4万多元。他写下欠条,答应过几天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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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隐名代理 租赁设备 装修工程 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 采购员 身份证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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