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时效制度适用范围研究——以知识产权为角度 |
| |
引用本文: | 王萌.取得时效制度适用范围研究——以知识产权为角度[J].科技与法律,2011(5):92-96. |
| |
作者姓名: | 王萌 |
| |
作者单位: | 天津商业大学,天津,300134 |
| |
摘 要: | 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应当包括知识产权。首先,知识产权客体的“共享性”与“非唯一性”特征决定其既不能满足物权法上“占有”的要求,亦不具备“准占有”要求的使社会一般人信赖其为真实权利人的“外在权利表征”。其次,知识产权制度本身不会形成“权利真空状态”期间,且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制度可以避免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及因此造成的资源浪费。适用取得时效会使知识产权人与非权利人利益失衡,不利知识创新。建议将长期使用且被人熟知的老字号适用取得时效制度取得商号权作为例外情形。
|
关 键 词: | 取得时效 适用范围 知识产权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