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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举证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支付劳动加班费
摘    要:正职工提问:2017年3月13日,张某入职某物业公司担任保洁员,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7年3月13日至2019年3月11日。2019年2月12日,公司向张某送达了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张某于2019年3月10日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张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公司不认可张某加班,在办理张某离职交接时未支付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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