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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下农地利用中的侵权责任认定
摘    要:"三权分置"为农地交易市场化提供可行途径,但同时也加剧了产权纠纷、水土流失等各种风险。农地利用侵权责任属于在行政管理规范中夹杂民事权利规范,是故以私法手段构建农地利用民事侵权制度势在必行。农地利用侵权在责任主体上具有复杂性,需要调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市场化生产经营者三方主体的关系。侵权行为表现多样化,既有资源性污染破坏行为、财产性的权属纠纷还有来自政府违法征收等第三方侵权行为。宜根据侵权行为的特点构筑二元制的归责原则,并根据侵权行为性质不同选择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对于农地污染行为,可资借鉴《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的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应当先行承担修复责任。对于农地财产损害行为,无论是农地直接使用还是第三方侵权,应坚持过错责任原则,构成共同侵权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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