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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机关公文企盼“条例”——公文法规
引用本文:王曼,王明志.国家行政机关公文企盼“条例”——公文法规[J].行政论坛,1998(2).
作者姓名:王曼  王明志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行政学院
摘    要:近20年来,我国法制建设速度之快、效益之大,令世人瞩目.公文法规建设与全社会同步发展,党、政、军各方面公文法规比较健全.但是,三方比较,行政机关公文法规建设相对落后.本文立足一个“法”字,提出公文法规建设、公文法规实施和公文法规意识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以促进一个法规硬件的诞生.一、我国公文的法制传统我国有悠久的公文法制传统,对公文文种和公文行文,特别是对臣僚报君的公文(即当今的上行文),各代都有规定,有的还十分严格,稍有差错,轻则丢官,重则杀身灭族.秦代实行一系列重大的社会改革的同时,也对公文进行了改革,统一了公文的程式,皇帝制作的公文,“命”叫“制”,“令” 叫“诏”.汉承秦制,对公文文种作了明确规定,皇帝对臣下有制、诏、敕、册,臣下对皇帝有章、奏、表、议,首创了较成型的公文.同时对公文的撰制也立有章法.例如早在西汉时期,“吏民上书,字谬则劾;是以‘马’宇缺画,石建惧死”,石建写的奏章批下来,看到其中的马字少了一笔,恐惧异常,说要“获谴(责)死矣”.石建固然为文为人过于谨慎,但也见出当时公文法规之严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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