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缺陷及其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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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鄢康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缺陷及其修正[J].贵阳市委党校学报,2005(6):5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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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鄢康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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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共贵阳市委党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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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从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设立至今已17年,但都是作为贪污、受贿罪的附带罪名,立法机关的本意是通过该罪名的设立,更加有效、严密的打击贪污受贿犯罪,使我国刑法对贪污受贿犯罪的打击更具有全面性、系统性和科学性。但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这一条款在立法上的缺陷显现无遗,反而成了贪官们的“避风港”、“保护伞”。河南省郑州市城区原河道管理处书记李国臣案、安徽省阜阳市原市长肖作新、胡继美夫妇案都引发了司法界和舆论界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巨大争议。笔者对该罪名的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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