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没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民事制裁决定,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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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湖北汉川县肖生宜问:某基层法院受理了一件存款合同纠纷案,在开庭审理调解未果情况下,所属中级法院要求该基层法院按本省级别管辖的规定移送此案给中院审理。但该基层法院在未移送时就分别对双方当事人作出了收缴手续费的民事制裁决定。请问: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法院有权作出这种民事制裁决定吗?答: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的规定,各级法院虽然都是享有审判权的审判组织,不等于每个法院对任何违法行为都有制裁权。各个法院的审判权是以对案件的管辖权的确定而确定的。因此,对法院来说,“无管辖权即无审判权”是一个基本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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