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构成要素初步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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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海涛.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构成要素初步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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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海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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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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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中,对于一事不再理原则之一事的解释和适用标准,林林总总。一事被表述为同一纠纷、同一案件、同一事实、同一事件、同一诉因等多种含义。依据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与民事审判实践的基本现状,本文建议:在界定一事的标准上,把诉的要素理论做为重要依据,将一事界定为一诉。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制度中,均规定禁止重复诉讼,我国的民事诉讼理论也把一事不再理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加以运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一事不再理原则之一事?这就涉及到其要素构成,以及什么样的前、后两个诉构成一事再理?我国各地法院的认定标准也不尽相同,文中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理解与适用作了初步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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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一事不再理原则 既判力 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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