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法条竞合之特别关系的法律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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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山.刑法法条竞合之特别关系的法律适用[J].政治与法律,2012(3):98-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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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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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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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四川省教育厅2012年人文社会科学重点项目“走出法条竞合的迷思——以禁止重复评价和全面评价为中心”的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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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条竞合之特别关系以逻辑上的特别关系为基础。普通法之上添加特别的不法或者罪责加重、减轻的规范要素会形成与之竞合的特别法。不同的特别法之间原则上不是法条竞合之特别关系而是想象竞合。法条竞合之特别关系,刑法明确指示适用的,应当适用所指示的特别法或者重法,刑法没有明确指示适用的,规范要素与刑罚协调的,应当适用特别法,"规范要素与刑罚错位"的,重罪配轻罚的,应当适用重法。参与法条竞合的被排除的法具有补充适用效应,不但可参与定罪,还要与优先法形成"结合刑"影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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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规范结构 优先法 重法 被排除的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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