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总则意思表示瑕疵的体系构造——兼评《民法总则》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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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冉克平.民法典总则意思表示瑕疵的体系构造——兼评《民法总则》相关规定[J].当代法学,2017,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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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冉克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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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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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5年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意思表示瑕疵:学说与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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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意思表示的构成与瑕疵类型的划分受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的影响,其效力设置则取决于意思自治与信赖保护之间的调适.我国意思表示瑕疵类型可分为真意保留、通谋虚伪表示、错误、欺诈、胁迫、显失公平,以及表示意识的欠缺.对于不存在相对人信赖保护的类型,意思表示瑕疵的效力应当尊重表意人的意思自治;对于存在相对人或第三人信赖保护的类型则相反.因现代社会信赖保护和交易安全的需求日益强烈,民法典总则应当贯彻善意相对入或第三人的合理信赖优先于表意人的意思自治的立法政策,并以此为基础设置意思表示瑕疵效力的技术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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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意思表示 瑕疵类型 意思自治 信赖保护 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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