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该泯灭的“人性”——记红河中院审理销售刺五加假药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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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钟旭.不该泯灭的“人性”——记红河中院审理销售刺五加假药案[J].中国审判,2010(4):7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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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钟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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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10年3月15日上午,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开远市人民法院对原黑龙江完达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片区销售经理张国宏以及该公司原质量保证部主任王汝平依法进行公开宣判,以销售假药罪判处张国宏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以销售假药罪判处王汝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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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销售经理 红河州 假药 “人性” 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 有期徒刑 20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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