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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州法院因“三元钱”厮打案一审宣判
作者姓名:马倩如  李成水  宋长龙
摘    要:本刊讯近日,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高某因三元钱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2010年1月26日凌晨,肇州县肇州镇居民蔡某乘坐被告人高某驾驶的路宝出租车去县亚麻纺织有限公司,到达后,蔡某拒绝支付8元钱的计程车费,

关 键 词:一审  三元  州法院  故意伤害罪  2010年  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  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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