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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附属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如何认定
引用本文:林福赞,钟乾华.路面附属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如何认定[J].中国审判,2010(6):90-91.
作者姓名:林福赞  钟乾华
作者单位: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摘    要:案情 2008年8月22日,受害人蓝利云驾驶闽D5B570号二轮摩托车沿国道319线由东往西在北侧非机动车道行驶时,碰撞到标号为J-2的圆形供水管线排气阀井(上盖有井盖)。事故发生后,受害人被送往福建省厦门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08年8月23日死亡。

关 键 词:致人损害  2008年  责任  路面  非机动车道  二轮摩托车  供水管线  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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