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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应该“一专多能”
引用本文:池寒冰.法官应该“一专多能”[J].中国审判,2010(8):72-73.
作者姓名:池寒冰
作者单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现在有这样一种普遍的现象,许多法院因庭室和岗位的不同,将法官分为“刑事法官”、“民事法官”、“行政法官”。把在审判工作岗位的法官称为“一线法官”,不在审判岗位的称为“二线法官”。法官的业务能力在这样的称呼下似乎就“专业化”了。然而这样的分类首先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关 键 词:行政法官  “一专多能”  工作岗位  “专业化”  业务能力  审判  法院  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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