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应该“一专多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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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池寒冰.法官应该“一专多能”[J].中国审判,2010(8):72-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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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池寒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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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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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现在有这样一种普遍的现象,许多法院因庭室和岗位的不同,将法官分为“刑事法官”、“民事法官”、“行政法官”。把在审判工作岗位的法官称为“一线法官”,不在审判岗位的称为“二线法官”。法官的业务能力在这样的称呼下似乎就“专业化”了。然而这样的分类首先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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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法官 “一专多能” 工作岗位 “专业化” 业务能力 审判 法院 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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