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行为”入罪论 |
| |
引用本文: | 李晓佳.“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行为”入罪论[J].法制与社会,2011(8):255-256. |
| |
作者姓名: | 李晓佳 |
| |
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
| |
摘 要: | 最高法院在2000年3月公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5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肇事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解释》第五条对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情况的认定实质上包括了两个行为:交通肇事行为和事后逃逸致人死亡行为,故可将肇事人"逃逸致人死亡"行为与交通肇事行为割裂开来分别定性,单独设立"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罪",而不再作为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本文拟将重新分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行为的性质,对该行为的犯罪化作出充分的论证。
|
关 键 词: | 逃逸 共同犯罪 交通肇事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