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聚众淫乱犯罪之立与废
引用本文:马永春.论聚众淫乱犯罪之立与废[J].法制与社会,2011(8):270-270.
作者姓名:马永春
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本文认为刑法规定聚众淫乱犯罪的立法目的,不外乎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保持良好的社会风尚,但我国刑法对聚众淫乱犯罪规定之缺陷是明显的,对其废止在所必然。

关 键 词:聚众淫乱罪  流氓罪  口袋罪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