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为残疾人呼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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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茵茵,段占清.再为残疾人呼吁[J].公民导刊,2006(3):44-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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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茵茵 段占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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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公民导刊》记者 [2]不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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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5年,残障人生活最受关注的一年,春节联欢晚会一段“千手观音”胜过千篇万篇残障权利启蒙文章。残疾人是我国社会中的特殊而困难群体。我国现有6000多万残疾人,占总人口的4.9%。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愿望日益强烈,然而社会上仍有些人对此有偏见和歧视,与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愿望,形成强烈反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于1990年12月28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1991年5月15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建国以来制定的第一部关于残疾人的法律。它将残疾人作为特定的对象,通过特殊扶助给予保护,以便减轻或者消除残疾的影响和外界的障碍,使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得以实现,使社会成为“人人共享”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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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残疾人保障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社会生活 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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