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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双方串通虚构借款用途——借新还旧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作者单位: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1998年1月26日,银兴农村信用社、博雅公司、远大公司订立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银兴信用社给博雅公司贷款45万元,贷款用途为商品周转,借款期限8个月,借款利率7.92‰,还款期限为1998年9月26日.同时约定担保人远大公司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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