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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后又上诉、抗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应否另行组成合议庭?
摘    要:编辑同志: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而实践中我们常遇到重新审判后又上诉、抗诉的案件,二审法院没有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虽然觉得这种做法不妥,但又找不到明确的法律规定。请问,同一个合议庭审理二次以上上诉、抗诉的同一案件,在法律程序上是否合法?安徽读者杨巍杨巍同志:关于上诉、抗诉案件发回重审后又上诉、抗诉的案件,二审法院是否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相关司法解释来看,二审法院应当另行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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