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集体仲裁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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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玥.浅议集体仲裁协议[J].法制与社会,2014(12):229-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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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 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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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师范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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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简单的说合并仲裁破坏了当事人的合意是不恰当的。合并仲裁在本质上是程序问题,而仲裁中的程序问题由仲裁员决定。FAA不适用于洲法庭的程序,FAA不能作为先占的州法庭解释私仲裁协议基础。"沉默的"仲裁协议不能授权集体仲裁,而仲裁员应当预先对是否允许集体仲裁进行裁决。仲裁协议中排除集体仲裁的条款并不一定排除集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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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合并仲裁 集体 程序 沉默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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