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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对斡旋受贿罪的正确理解
引用本文:邹志宏.试论对斡旋受贿罪的正确理解[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2):55-57.
作者姓名:邹志宏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部 北京
摘    要:通说认为,《刑法》第388条规定的斡旋受贿罪,行为人必须是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制约关系,这是对该法条的误解。如果存在这种制约关系,就不是斡旋受贿罪而是普通受贿罪了。所以,不应以“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限制。斡旋受贿罪仅限于行为人利用本人的身份便利,即只要是位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立场实施斡旋行为即可。

关 键 词:斡旋受贿罪  间接受贿  制约关系  身份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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