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业能力在法学教育中的定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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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立争.论职业能力在法学教育中的定位[J].法制与社会,2012(3):223-224,2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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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立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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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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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学本科教育固然应注重职业能力的培养,但真正职业化的训练应当在本科毕业以后进行,也就是法学院负责智能技能的培育,执业界负责实务技能的培育。培养学生具有扎实的知识,技能基础才是最好的法学教育。法学教育中还应注重与职业能力相关的素质教育的培养。素质教育在性质上是一种注重发展、强调内化的教育模式,其所对应的主要课程,应当是人文学科,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类课程,以及法科学生必备的表达能力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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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学教育 职业能力 素质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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