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指使交通肇事(致一人当场死亡)者逃逸应如何处罚——周某某帮助毁灭证据罪 |
| |
引用本文: | 李娜.对指使交通肇事(致一人当场死亡)者逃逸应如何处罚——周某某帮助毁灭证据罪[J].法制与社会,2012(2):87+90. |
| |
作者姓名: | 李娜 |
| |
作者单位: | 蓟县人民检察院 |
| |
摘 要: | 在司法实践中,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在交通肇事后,指使肇事者逃逸的情况时有发生,社会影响恶劣,但当案件中的被害人并非是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出现时,往往对指使逃逸者未予追究刑事责任.本文认为,即使被害人不是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也应因行为人指使肇事者逃逸,破坏肇事现场证据,妄图帮助肇事者逃避法律追究而认定为帮助毁灭证据罪.
|
关 键 词: | 交通肇事 毁灭证据罪 司法实践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