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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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郭浩然,王刚.关于河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2(4):246-2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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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浩然 王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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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辽宁大学 2.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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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年来,我国法院受理了多起因河道内发生溺水等一系列事件,死者家属以河道管理者为被告,要求河道管理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各地法院在案件处理上,通常以河道管理者未尽到管理者责任的角度对案件进行了处理,判处河道管理者承担了部分的赔偿责任.但是,由于对河道的场所性质,河道管理者管理义务的内容以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原则等问题,各方当事人分歧较大,如果不加以厘清,不利于有关争议的妥善处理.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剖析研究,就部分争议问题的解决提出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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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河道的场所性质 管理者责任 法律适用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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