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公诉裁量权的几点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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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皮勇,王刚.关于我国公诉裁量权的几点建议[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19(6):103-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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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皮勇 王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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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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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专项项目《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基本理论与方法》,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重点项目《量刑规范化与量刑建议的基本理论》(项目号:HJ20IOAIO)的部分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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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现代法治国家普遍确立了以法定主义为原则,兼顾裁量主义的刑事公诉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公诉裁量权,但当前规定存在适用范围过窄、适用方式单一、未考虑公共利益、事前监督程序缺失、事后救济机制不健全等诸多不足。考察国外的公诉裁量制度,结合我国的刑事司法实际,对公诉裁量权的完善,应从扩大公诉裁量权的适用范围、增设不起诉替代措施、确立公共利益原则、构建事前监督程序、完善事后救济机制等方面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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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诉裁量权 立法建议 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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