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责任竞合的“收”与“放”——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的解释与适用
引用本文:张民,崔建远.责任竞合的“收”与“放”——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的解释与适用[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19(5):147-153.
作者姓名:张民  崔建远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包头,014000
摘    要:我国《合同法》第122条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在文义上涵盖过宽,其适用应有所限制。我国司法实务在处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案件时又不适当地禁止违约之诉,只允许当事人选择侵权责任,有违《合同法》第122条规范的意旨,应予改正。

关 键 词: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竞合  限制  放开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