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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宗教事务局令 第4号
摘 要:
第一条 为了保障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及备案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是指佛教寺院的住持(方丈),道教宫观的住持(方丈),伊斯兰教清真寺主持教务活动的阿訇、伊玛目、海推布,天主教教堂的主任司铎,基督教教堂的主任牧师、相当于牧师的专职长老等。
关 键 词:
《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活动场所
宗教教职人员
备案管理
合法权益
佛教寺院
道教宫观
伊斯兰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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