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精神病人杀人的责任能力和管理防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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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都基岩,张风山.论精神病人杀人的责任能力和管理防范[J].广东公安科技,199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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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都基岩 张风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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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省铁岭市公安局(都基岩),辽宁省开原市公安局(张风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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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精神病人由于大脑机能失调、思维紊乱、行为和感知等多方面不协调,不能适应社会环境和现实生活,常导致危害社会、家庭和自身(自杀)的行为,其危害之大是不言而喻的。据国内资料统计表明,由于社会的发展,人口、家庭结构、生活方式的改变,以及一系列社会心理因素的变化,精神病的发病率及精神病杀人明显增加。在司法精神鉴定实践中,对责任能力认定问题上,由于鉴定人的知识水平、学术观点、认识问题的出发点和角度不一,时出现较大的分岐。本文根据才东升等对辽宁省精神病院1983年-1987年中,因精神分裂症所致杀人的106例较完整的案例资料分析结果,试图对精神分裂症杀人的一般规律特点、责任能力认定及防范管理进行讨论,与同道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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