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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构主义与案件事实的认定
引用本文:尚华.论建构主义与案件事实的认定[J].前沿,2011(15):86-89.
作者姓名:尚华
作者单位:北方工业大学,北京,100043
基金项目:2010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控辩审互动中的质证理论和方法研究”(项目编号:10YJC820090)
摘    要:人类认识活动不仅是主体对客体的反映,还体现为不同认识主体之间的对话与互动,建构主义者更强调这种主体间性。诉讼认识活动具有回溯性、时限性等特点,并处于规范的司法程序框架之中。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并非是裁判者依职权认定事实的“独角戏”,也体现为控、辩、审等不同诉讼参与者之间的对话与互动。案件事实是一个建构的过程,是以多元诉讼参与者之间的互动为基础。案件事实的理性建构需要以证据裁判为基础,以自由心证为证据评价原则,以举证、质证、认证等科学证明程序为建构过程。

关 键 词:建构主义  事实认定  证据裁判  证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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