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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场性骚扰行为用人单位的独立责任——兼与“连带责任”的探讨
引用本文:杨茂.论职场性骚扰行为用人单位的独立责任——兼与“连带责任”的探讨[J].前沿,2011(21):93-97.
作者姓名:杨茂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西南大学法学院,重庆400715
摘    要: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侵犯了作为劳动者保护权的工作环境权。从用人单位角度而言,其有义务预防和治理工作场所的性骚扰行为,否则应对受害劳动者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当然,鉴于性骚扰行为毕竟是在人的生理跟心理共同驱使下而为,用人单位只能通过严肃外部环境从而间接规制行为人的主观理性,很难对其内心情绪加以直接控制。因此,在承担责任后,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合法有效的内部规章制度向有过错的员工进行追偿。但在劳动法规制领域,这种责任应当在内涵与外延上同私法传统中的"连带责任"相区别,并有着自己的责任形式和归责原则。

关 键 词:工作场所  性骚扰  工作环境权  独立责任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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