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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处罚案件中法院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合法性审查
引用本文:刘建华,刘曰明.交通处罚案件中法院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合法性审查[J].山东审判,2012(4):39-41.
作者姓名:刘建华  刘曰明
作者单位:青州市人民法院
摘    要:【要点】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行政诉讼证据,交管部门作出事故认定的行为不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因而不具有可诉性。但在因行政处罚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使用时,应当依法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案情】原告:万爱玲。被告:青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0年7月4日上午7时40分,原告万爱玲驾驶鲁VD5366号红色POLO轿车在中央华府门前路南侧向西北方向倒车时,车辆尾部越过了中心线位置,闫永庆骑电动自行车自东向西驶来,因

关 键 词:交通事故  合法性审查  行政处罚  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认定  行政机关  行政诉讼证据  处罚案件  电动自行车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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