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处罚案件中法院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合法性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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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建华,刘曰明.交通处罚案件中法院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合法性审查[J].山东审判,2012(4):39-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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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建华 刘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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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青州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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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要点】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行政诉讼证据,交管部门作出事故认定的行为不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因而不具有可诉性。但在因行政处罚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使用时,应当依法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案情】原告:万爱玲。被告:青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0年7月4日上午7时40分,原告万爱玲驾驶鲁VD5366号红色POLO轿车在中央华府门前路南侧向西北方向倒车时,车辆尾部越过了中心线位置,闫永庆骑电动自行车自东向西驶来,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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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交通事故 合法性审查 行政处罚 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认定 行政机关 行政诉讼证据 处罚案件 电动自行车 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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