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间重新犯罪的被告人适用数罪并罚原则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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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仕云.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间重新犯罪的被告人适用数罪并罚原则刍议[J].河北法学,19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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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仕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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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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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修订后的刑法第54条、第55条、第56条、第57条、第58条规定,对哪些犯罪剥夺政治权利,被剥夺的是哪些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均作了具体的规定,但修订后刑法与1979年的刑法所规定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有明显三点区别:1.列举了6种之多的严重刑事犯罪可以剥夺政治权利,而这种“可以”在审判实践中一般应视为“应当一。2.将宪法第45We具体内客列在刑法条款之中,这一做法有两个便于。门)便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自己经常对照执行;(2)便于监管机关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台自S3\1979年刑法规定的是不得担任企业、事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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