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李某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多年来一直透支消费,共计透支48.8万余元且拒不归还。最近,岑溪市人民法院以犯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2011年11月1日,李某以自家住房和小轿车为担保,在岑溪市某银行办理了一张白金级的大额度信用卡。此后,李某多次使用该信用卡到岑溪市某家电公司、某副食商店等多处刷卡套取现金。至2012年年底,李某在上述地点共套取现金50万余元。套现之后,李某用到手的现金投资水产养殖。考虑到养殖行业周期长、收益慢,在还款期限届满前,李某特地向发卡行申请了分期付款,并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从2013年起,李某没有再偿还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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