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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索债为名扣押他人的行为,该当何罪?
引用本文:罗忠.以索债为名扣押他人的行为,该当何罪?[J].中国检察官,1999(2).
作者姓名:罗忠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案情] 1996年7月,犯罪嫌疑人赵某与被害人李某签订一购房合同:李某以套为单位购买赵某商品房2套,计房款7万元。李于1996年6月12日先后五次给付现金、砖,抵房款(赵同意)计8300余元。1998年2月,赵自认房子卖得太便宜,从外地纠集孙某等四人将李某拖上事先准备的出租车,扣押至外地一招待所,途中赵某等对李某进行殴打。次日,赵某打电话给李某之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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