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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二卖的救济与防范
引用本文:马新彦.一物二卖的救济与防范[J].法学研究,2005(2):85-95.
作者姓名:马新彦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教授
摘    要:对于一物二卖 ,债权法只能提供事后救济 ,而且其他债权人的特定利益难以实现。在制定物权法时 ,有必要借鉴外国立法例并根据我国的实际加以修正 ,设立可以对一物二卖起到一定防范作用的预登记制度、转交付制度、优先权制度 ,进而构建我国对一物二卖救济与防范的完整法律体系。

关 键 词:一物二卖  预登记  转交付  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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